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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东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及措施
  • 更新时间: 2020/8/7 16: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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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及措施

关于印发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9〕14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27日  

 

 

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全省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实施范围。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企业,添加废钢或直接还原铁为主要原料、采用电弧炉冶炼的炼钢生产工艺的短流程钢铁企业和非高炉炼铁企业。铁合金、铸造用生铁企业的烧结、球团、高炉、炼钢的工序及独立焦化、球团企业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主要目标。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必须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生产全过程超低排放改造。对于《关于推进全省钢铁行业优化布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确定的实施产能转移的钢铁企业,2020年11月1日前,未签订产能转移协议的,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已签订产能转移协议的,新上项目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济南市要着力打造钢铁行业全过程超低排放示范工程,为钢铁企业实施环保差异化管理树立标杆。

(三)指标和措施要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和监测监控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