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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发布,简政放权大于促进投资

研报申银万国证券2014-11-19 14:21我要分享 0
    国务院于昨日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这是继去年末发布《目录(2013)》之后一年内第二次对核准投资目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进一步减少了企业投资需报经核准的项目范围,并对一些核准项目进行了核准权限下放,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下放至省级或地方政府。
    我国自2004年起开始实行批准、核准、备案分类管理的投资体制,对政府投资实行批准制,企业投资实行核准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列于《目录》之内的投资项目需按照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政府部门的核准,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则不需经过核准,仅需进行备案。据发改委统计,《目录(2014)》中中央核准项目种类较2013年版本减少40%,较2013年之前版本减少76%。
    对于此次公布的《目录(2014)》,我们点评如下:
    第一,新版目录强调既有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对投资项目的约束作用,与既有约束重合的规定,《目录》中予以取消,但实际上这些类别的投资仍然难以进行。
    除《目录》外,我国企业的投资行为实际上还受到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的限制,本次修订的《目录》明确了企业投资首先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政策等,在此基础上再受到《目录》的约束,实际上是理清了《目录》与其他行政管制或指导措施之间的关系,即《目录》是其他行政措施的补充。因此,尽管一些投资项目在新版修订中不再规定需报经政府核准,但实际上这些项目仍然受到其他行政约束而难以实施。例如,取消了钢铁、水泥、化肥、造船等项目的核准要求,但受国发[2013]41号文的约束,上述行业仍不得备案投资新增产能项目,目录取消核准规定并非放开投资。
    第二,本次目录将一些原由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项目核准权下放至省级或地方政府,但同时强调相关领域投资要符合国家规划安排,并未实质性放松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管制。
    例如,目录(2014)将火电、热点、风电等电力项目核准权下放至省级政府或地方基层政府,但同时要求省级或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实质上是理顺了国家规定和地方执行之间的关系,即国家控制规划,地方在规划的额度内自行核准项目投资。与之前由中央核准相比,新的目录仅是改变了原有的核准政府层次,而并未在总量上放开投资限制。
    综上,我们认为,此次公布的《目录(2014)》更多的意义体现在理清了《目录》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限制、环保政策等行政约束之间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结构性的核准权下放和投资流程简化。但从总量上来看,中央层面既有的对企业投资的控制能力并未实质性减弱,《目录》修订简政放权的意义要大于对投资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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