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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资格企业需具备法人资格,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一套及以上单系列设计原油加工能力大于200万吨/年(不含)的常减压装置。
  炼油(单位)综合能耗小于66千克标油/吨,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11.5千克标油/(吨·能量因数),加工损失率小于0.6%,吨油新鲜水耗量小于0.5吨,原油储罐容量符合有关要求。
  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制度,成品油等炼油产品符合申请时企业所在地施行的国家或地方最新标准。
  具备与加工能力、原油品质等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和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且运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编制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具备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历史安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
  具备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建设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建立与生产、储存规模和危险性相适应的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依据标准配备人员、车辆及装备。
  有完备的仓储物流条件;有合格的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正常经营,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资信良好,银行信誉达2A级以上;不低于等值10亿美元的省级商业银行授信额度。
  具有相应的原油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有不低于5名从事石油国际贸易5年以上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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